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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合规的募集程序是什么?
日期:2023年02月08日 点击:

1、特定对象确定

所谓私募基金,募集方式即为非公开募集。 销售机构在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的方式履行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2、投资者适当性匹配

销售机构应当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投资者,具体内容在下文中详细论述。

3、基金风险揭示

投资者在购买私募基金产品之前,销售机构应当向投资者揭示购买该只私募基金产品的风险,要求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并做好双录工作,风险揭示书应当披露基金所涉及的一般风险及特殊风险。私募基金的一般风险包括资金损失风险、基金运营风险、流动性风险、募集失败风险、投资标的的风险、税收风险等。私募基金的特殊风险包括基金合同与中国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风险、基金未托管所涉风险、基金委托募集所涉风险、外包事项所涉风险、聘请投资顾问所涉风险、未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风险、募集机构与管理人存在关联关系风险、关联交易风险、单一投资标的风险、通过特殊目的载体投向标的风险、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股权代持风险等。

4、合格投资者确认

在完成私募基金风险揭示后,销售机构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以证明其符合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标准,经审核通过后,销售机构与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

5、投资冷静期

销售机构应当给投资者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的投资冷静期,销售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投资冷静期自基金合同签署完毕且投资者交纳认购基金的款项后起算。

6、回访确认

销售机构应当在投资冷静期满后,指令本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适当方式进行投资回访,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销售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进行的回访确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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